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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必考”不等于“笔试+面试”
作者:李春会 日期:2008-7-29 来源:人事局 点击:

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可以简要概括为四个字,即“凡进必考”,它体现了制度的精神实质,既是制度设计的目标,也是制度实施的原则。

 

建立考试录用制度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的具体实践,是党和国家在干部人事制度上革除陈规、锐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开始,“凡进必考”就成为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广纳人才,即所有招考职位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所有人员,最大限度地吸纳有志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才;二是标准客观,即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考试,考试成绩是衡量能力的客观尺度;三是公开透明,即招考信息、考试成绩、录用名单等向社会公开,为维护应考者权益和实施监督提供保障;四是竞争择优,即通过考试竞争和择优录取。既体现公平公正,又保证公务员的高素质。

 

总结起来,“凡进必考”制度有以下三点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健全依法录用机制;二是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从中央到地方,在公务员考录中一直强调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凡进必考”原则。2003718日,原人事部张柏林部长在于成都召开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与公务员培训工作会议”上表示“要维护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的严肃性”,要“坚决地、不折不扣的实行凡进必考制度”;2008年1月21日,原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又在福州强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纳入同级党政机关统一的录用计划,实行凡进必考(新华网报道)。一些地方也早已把“凡进必考”制度引入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中。比如,据楚天都市报载,20036月,湖北省人事厅发布《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

 

扎兰屯市近年来在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尽管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作出正式规定,但也事实上采取了“凡进必考”原则,如市种子管理站、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房产交易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及今年4月份进行了中小学教师招录等,均遵循“凡进必考”原则。

 

但“凡进必考”是否就是“笔试+面试”的固定程序而不能予以改变呢?在一些人看来,“凡进必考”就等于“笔试+面试”,缺少这二者之中任何一个环节,就是违背了“凡进必考”制度。笔者认为这也未必,总的原则是要坚持“凡进必考”制度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比如扎兰屯市这次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方案》规定,报考高中教师岗位须为国家统招本科毕业生,不进行笔试,而直接采取“面试+试讲”的方式进行录用,即省略了笔试环节。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国家统招本科毕业生本身就是通过全国高考而选拔出来的,经过四年的大学学习,合格毕业,在学识方面具备成为一名教师的能力,没有必要再进行笔试,可直接视其为笔试合格;二是不便于命制笔试试题。对于这类考生,为其拟出一份笔试试题比较困难,不好把握。按高中水平命题,意义不大;按大学水平命题,因其本身就是本科合格毕业生,再进行一次笔试,有多此一举之嫌。三是可以降低招生成本。目前,类似招录活动的经济成本主要由考生和主办方承担。据《中国青年报》2006723日一篇文章援引2006年度“人才蓝皮书”披露,当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系统97个部门的10282个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接近100万,每个招聘职位的平均成本是2.6万元。地方招考其成本要低于这一数字,但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各项花费包括试题命制费用及命题人员生活开销、考务人员生活开销、考务费、后勤保障支出、交通费用等等。对于考生来说,支出也很大,特别是外地应试人员,其交通和食宿费用就是一笔高额支出。且以上计算还不包括时间成本。

 

“凡进必考”制度应该有多种组合形式,可以是“笔试+面试”,也可以只采取“笔试”或者只采取“面试”的形式,这取决于招聘职位情况与拟录用人员的情况来定。比如,纯技术性岗位,或者是某些从事科研的岗位,需要的是文化素质、技术水平以及科研能力,面试环节就没有必要。再比如教师岗位,招聘人员时面试就应该成为首要环节。因为作为教师,不仅需要能够胜任教学岗位的文化素质与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形象、气质与表达能力,这些都需要通过面试来检验。如果在报名资格条件方面进行合理限制,笔试环节就可以取消,但面试环节却必须进行。这次扎兰屯市在招聘高中教师时只采取“面试+试讲”的方式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总之,我们应当承认“凡进必考”制度的积极意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因地置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成本核算,可以并应当省略的环节就省略,不应把“凡进必考”制度单纯理解为“笔试+面试”的固定格式。

 

 

                                        (李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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