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人才资源建设步伐,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引进储备一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不断扩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进而为实现呼伦贝尔科学崛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才流入区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储备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坚持政府运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愿意留在我市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采取“先接收入户,后推荐就业”的办法,建立人才储备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人才储备管理机构及储备基金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组建呼伦贝尔市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呼伦贝尔市人才储备基金管理、选拔储备人才及人才储备管理日常工作。各旗市区相关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人才储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人才储备基金,由市政府财政资金中每年拔付30万元作为人才储备基金。由市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人才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储备人才的生活补助、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支出。各旗市区负责建立相应人才储备基金制度。
第三章 人才储备范围
第五条 人才储备范围。凡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愿意在我市工作,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均属人才储备范围。未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也可列入人才储备范围:
(一)荣获省级、自治区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的专科毕业生;
(二)经国家、省、自治区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授权)的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产品、专利等成果的;
(三)公务员考录进入面试未被录取的。
第六条 人才储备名额。面向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组织,每年储备80名左右紧缺专业人才,重点向大企业、大项目用人倾斜,每年更新一次。各旗市区要储备20—40名紧缺专业人才。以上储备名额每年保持常量。
第四章 储备人才选拔程序
第七条 坚持为用而储、储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从区内外高等院校引进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
第八条 申报人才储备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储备人才计划(包括岗位、专业、人数、条件等)申请,报市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研究审定储备方案。市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申请地区和单位人才需求情况,对申报的储备人才计划进行汇总,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储备人才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根据储备人才所学专业选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及社会服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促使毕业生进入基地见习,储用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经过审批的储备人才,见习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人员,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录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储备期限。一般储备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 储备人才管理。
(一)在储备期间,由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储备人才进行考核,建立其平时和年终考核档案,把考核情况作为储备人才使用、调整或取消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储备期满后,经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推荐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不再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储备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三)人才储备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各旗市区、各部门人才储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通报储备情况,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人才储备的计划和重点,不断完善人才储备政策和办法,保证人才储备工作正常规范开展。
(四)进入人才储备库的毕业生,储备期间由市或旗市区人才中心为其提供全方位人事关系、档案代理、组织关系接收等公共服务;提供代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单位承担部分由人才储备基金按最低标准拨付,个人承担部分由储备人才个人支付。在呼伦贝尔落户的,可将户口落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上。
(五)进入人才储备库的毕业生享受免费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择业咨询指导、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六章 储备人才的待遇
第十五条 储备人才待遇。
(一)进入储备人才库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才储备基金适当给予补助。在储备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政府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二)进入人才储备库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在储备期限内,毕业生应服从人才储备工作办公室的指派,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或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对帮助解决技术或管理上的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可适当提高储备人才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酬劳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