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干部教育条例》,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务员法》、《2006—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呼伦贝尔市2008年人事人才工作要点》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举办我市2008年度公务员更新知识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含副科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
二、培训内容:
1、公共政策(精讲)之二《公共经济》;
2、突发事件应对;
3、突发事件情景模拟;
4、《公务员健康大讲堂》。
三、培训时间安排:
此次培训共设十期,每期培训时间为三天,每期各单位培训名额分配表附后。
第一期:9月1日~3日 ;
第二期:9月4日~6日;
第三期:9月8日~10日;
第四期:9月11日~13日;
第五期:9月15日~17日;
第六期:9月28日~20日;
第七期:9月22日~24日;
第八期:9月25日~27日;
第九期:10月6日~10月8日;
第十期:10月9日~10月11日。
四、培训地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五、培训费用:培训费 80 元/人;资料费10元/人;《公务员健康大讲堂》20元/本;合计110元/人。
六、要求:
1、根据《公务员法》及《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2天的集中培训,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不予备案。
2、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解决好工学矛盾,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好本单位每期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不予调整班次,不得请假。
3、各单位人事政工干部务于8月29日前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为本单位参加培训人员办理报名事宜(个人报名不予受理),报名时将本单位每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证》及培训费一并交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股 3203783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215224

